《告訴我,你為什麼殺人》:拉出病人與壞人間,適合社會的界線

接著前一本書《以瘋狂之名:英美精神異常抗辯史》,接著看完了這本《告訴我,你為什麼殺人》,是一本司法精神鑒定的精神科醫師所撰寫的實際案例,裡面分析了九個被申請精神鑒定的案例,多半涉及嚴重的犯行,主要是殺人、性侵犯的精神狀況鑒定。

看著這兩本書的時候,會隱約對英美法跟歐陸法有點感覺。前者是看著各種判例思考眼前的案子,同時試圖讓專家以白話進行說明,好協助陪審團,讓他們能判斷眼前的被告是否有「超過合理範圍的確信」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,還是其實可以等等。後者不免感覺到司法精神鑒定醫師的責任過分沈重,包含可以獨立地對被告是否有行為控制能力、精神狀態加以判斷,雖然法官依然可以裁量,但那個擔負判斷某人精神狀態的責任,究竟是受刑罰入獄,還是受長期精神醫療治療等,責任相當沈重。

如何能在有限的時間內與被告建立關係,不投注過分的希望、不去保證不該保證的東西、理智仔細地爬梳被告於犯案時間內的精神狀況,同時,爬梳被告的成長史,是什麼讓他擁有這樣扭曲的價值信念、行為模式等,以及同時也必須理解對方的認知能力、精神狀況是否需要先治療才能對話、或是否已經先受治療,這如何影響了被告目前的精神狀態等等。光想像就覺得是一個難題。

也在閱讀這本書的過程間理解了「人格疾患」之所以通常排除在鑒定的精神障礙免刑的緣由,主因在於除非此人格疾患嚴重的影響他的認知判斷能力,否則他仍然需要負擔責任。

也理解了無法面對承認自己懷孕的女性,產程可能較快、身形變化可能較小、甚至可能在孕期有生理期,而這是目前的醫學還無法解釋的。這也說明了許多火車廁所、學校廁所、家中廁所生嬰是怎麼可能發生,而為什麼可能身邊沒有任何人發現。(當然,這依然需要搭配有嚴重的家庭、人際疏離才可能發生)。

DSM5已經特別註明,臨床的精神疾患診斷標準,不能直接應用為司法精神鑒定的刑事責任能力判斷。

然而,當一個犯罪事件發生的時候,如何判斷眼前的這個被告究竟是個「病人」或是個「壞人」仍然是個難題,而且更重要的事情是眼前的這位被告「究竟合適不合適繼續參與社會生活?」,這個或許是司法精神鑒定更為重要的挑戰與社會責任。

不合適參與的人(可能是嚴重地精神疾患,例如思覺失調症、妄想等,也可能是人格疾患,反社會人格、自戀型人格疾患等),不會因為「被關」(受自由刑)就改變想法,縱使服刑期滿放回社會依然是高社會風險。提供合適的醫療處遇、監禁隔離,對於他們可能也是一種人生中難得的安穩,也提供了大眾合適的保護。

在這樣的刑事案件過程裡,要判斷精神狀態牽涉到的不僅僅是被告、精神鑒定醫師,其實被害人及家屬、社會大眾也會有各自的感受,情感上的,以及理智上的。實在是個困難的大哉問,難以面面俱到、人人滿意,然而縱使不被理解,依然需要在崗位上,理解系統的設計仔細思辨、承擔,或許是這個職業令人敬佩的地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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